《劳动合同法》(草案)对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地域限制,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仅能以能够与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第二,时间限制,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第三,补偿金限制,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同时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金,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第四,违约金数额限制,即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