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了各种各样的罪名,这些罪名都有各自的立案标准,达到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才会立案侦查。对于一些符合立案标准,但公安机关却不立案的情况,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刑诉法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吧。

一、刑诉法一百一十一条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是检察院对的一种立案监督权,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百一十一条 认为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提出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由此可见,立案的标准有三条:

1、有犯罪事实

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

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三、刑事案件立案的程序

1、对立案材料的接收

一律接收,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转交有关机关;若需采取紧急措施,应采取紧急措施。

2、立案中的初查

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处理方式:立案和不立案。

无论是立案还是不立案,都必须书面决定。

不立案的决定应当告知控告人。

控告人不服的,可以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

我国法律规定了各种罪名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于一些本应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如果检察院认为该案件已经符合立案标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立案通知后应及时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