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高消费限制令后多久可以正常出行?

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后就可以正常出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也就是说限制高消费执行人履行了其义务之后就应当立即撤销被执行人的名称。但是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如果履行完毕,短则几天,长则一两个月就应该撤销。所以还要看当地的司法执行的速度以及当地的司法效率。

总之,是否同意解除失信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力,并不必然是“债权人申请解除,法院就必须解除”。执行法院可以视被执行人是否积极履行、是否对拒执行为认错悔改等具体情节,而决定是否提前解除。所以,是否解除失信,不以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为前提,更不是由申请执行人说了算。

二、高消费限制令的内容

1、不得履行为其单位办理财产抵押、转让及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职务行为;

2、不得以公款在宾馆、饭店、酒楼、歌舞厅、西餐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也不得批准其工作人员以公款进行上述消费;

3、不得在单位报销乘坐出租车、火车卧铺、飞机、轮船四等以上舱位等交通费用;

4、不得出国出境;

5、不得向其工作人员发放奖金和分配红利;

6、其单位财务状况需每月定时向法院申报,并随时接受审计。

高消费限制令的出台,对于社会上不执行相关法律程序或者司法决议的公民进行明确了限制,对他们进行相关民事活动也受到了禁止,进一步提高了违法的成本。但如果后期人员申请解除并履行了相关协议的,则是可以立即撤销高消费限制令并正常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