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单位以经营状况不好为由单方面降低工资某一员工劳动工资,并不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既违反了变更劳动合同的平等协商原则,也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属于《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3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情形。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但法律没有禁止用人单位因经济状况不好对所有员工的工资进行调整。

实际上,各省市会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现状,以仲裁或法院指定规定或会议纪要等形式,对企业因环保、行业特征等原因导致的经济状况不好的情形给与工资单方调整的自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