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转移犯罪工具的,可以按共犯中的从犯进行处理,而从犯是属于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家人提供犯罪线索给司法机关,算犯罪嫌疑人立功吗

在犯罪嫌疑人被抓被捕后,要想立功减刑的,就应该达到以下认定标准:

1、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不认定是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2、立功的检举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如果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行为,是不能认定为立功的。

3、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的,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倘若嫌犯提供的线索,对案件侦破和抓捕罪犯没有起到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亲友提供法犯罪线索的不认定为立功

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由于被捕被抓的原因,有时候不能提供犯罪线索或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从而无法立功,不能获得减刑机会。

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亲友为了让犯罪嫌疑人获得减刑机会,会想方设法帮助犯罪嫌疑人获得减刑机会的,而向其司法机关提供犯罪线索,就是常见的一种方式

但是这种做法,是不能帮助犯罪嫌疑人获得减刑机会的,因为法律规定,这种方式不能惹认定犯罪嫌疑人立功。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立功:

1、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2、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3、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