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这样一种现象,即个人或者合伙购买的机动车挂靠在一个运输公司名下,表面上看是这个运输公司的车,以运输公司的名义营运,实际是个人或者合伙的车。

挂靠存在两种形式,即名义挂靠和有偿挂靠。

1、名义挂靠。挂靠人不向被挂靠公司交纳费用,被挂靠人只是向挂靠人提供名义。这种挂靠形式往往是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比如政府指定和基于人情关系和营运效益的需要而为。对于这类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为名义上是被挂靠公司的车,受害人行使权利的对象当然是被挂靠公司。

2、有偿挂靠。挂靠人向被挂靠的公司定期交纳一定的费用,被挂靠公司提供名义。这种挂靠形式被挂靠公司往往要对挂靠人及车辆行使一定的监督、管理权限。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行使权利的对象当然也是被挂靠公司。

无论哪种挂靠,往往要签订合同,一般会约定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挂靠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其实这种挂靠协议只对挂靠人与被挂靠公司有约束力,对受害的第三者来说是无效的。被挂靠公司又是名义上的所有人,所以发生交通事故后与挂靠人一同对外承担责任。当被挂靠公司赔偿受害人后,可依据挂靠协议向挂靠人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