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國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臺灣地區(以下簡稱臺灣)經濟聯系合作和商貿活動的不斷深入發展,中國內地居民同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締結婚姻關系的數量也有逐年大量增加的現象,與之相伴的是涉港澳臺婚姻離婚率不斷遞增的事實已經成為一個社會問題。由於涉港澳臺婚姻家庭具有跨地區、流動性強的特點,一旦雙方婚姻關系出現危機和破裂,作為婚姻關系一方當事人的中國內地居民往往與港澳臺一方當事人失去聯系或不知對方的去向,客觀上存在著離婚立案難、送達難的實際情況。現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結合本人辦案操作經驗,對涉港澳臺婚姻的締結和解除程序問題作淺要的歸納總結,以供關註此類問題的當事人朋友借鑒參考。一、涉港澳臺婚姻結婚登記程序內地居民同港澳臺居民在中國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其確定的機關(一般是地級市的民政部門)。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有權受理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內地居民應當向登記機關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香港、澳門、臺灣居民應當向登記機關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香港、澳門居民為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證;臺灣居民為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登記機關對要求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符合結婚條件的,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自取得結婚證之日,雙方當事人締結婚姻關系。二、涉港澳臺婚姻離婚登記程序內地居民同港澳臺居民在中國內地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其確定的機關(一般是地級市的民政部門)。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有權受理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內地居民一方應當向登記機關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香港、澳門、臺灣居民一方應當向登記機關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香港、澳門居民為來往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證;臺灣居民為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登記機關對要求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後,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雙方離婚證。自取得離婚證之日起,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系解除。三、涉港澳臺婚姻離婚訴訟管轄程序涉港澳臺離婚訴訟案件不屬於涉外案件,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按照《民事訴訟法》級別管轄的規定,司法實踐中涉港澳臺離婚案件多數由被告或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受理。以下處理涉及港澳臺離婚案件管轄問題的規定應當給予註意:(一)、雙方原在中國內地結婚,現一方居住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另一方居住在內地,居住在內地的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居住在香港、澳門一方向香港、澳門地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內地一方向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二)、居住在香港、澳門一方當事人向香港、澳門特區法院起訴離婚的,該法院作出離婚的判決,只要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精神,且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的,該判決對雙方均有拘束力;如該判決要在內地執行的,須由香港、澳門特區法院按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委托內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三)、涉臺離婚案件的管轄,當事人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確定管轄。下列三類案件,應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是大陸一方要求與在臺灣一方離婚的案件;二是大陸一方與在臺一方分離後未辦理離婚手續,一方或者雙方分別在大陸和臺灣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當事人(大陸一方)提出與原配偶離婚的案件;三是回大陸定居一方要求與在臺一方離婚的案件。凡是內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轄權的案件,香港、澳門特區法院對該案的受理,並不影響當事人就同一案件在內地法院起訴;但是否受理,應視案件具體情況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根據《關於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案件雖經臺灣地區有關法院判決,但當事人未申請認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予受理。四、涉港澳臺婚姻離婚訴訟審理送達程序內地人民法院受理涉港澳臺離婚訴訟案件後一般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即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一審審理期限不超過六個月,但是送達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人民法院對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的一方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一般采用郵寄送達的方式進行送達;如果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規定的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實踐中,對此類案件的公告送達一般采用由審理法院在《人民法院報》上刊登送達公告的方式進行。需要提醒當事人朋友的是,如果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準予離婚的民事判決書生效後,應當及時要求審理法院出具《民事裁判文書生效證明書》,以證明該離婚判決已生效,當事人可以重新締結新的婚姻關系。河南倚天劍律師事務所汪洪濤200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