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不可以适用缓刑。

剥夺政治权利是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主要是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等权利。缓刑是一种有条件的暂不执行原来判决的刑罚制度。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的是被判处的主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不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