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相关法条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