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了医疗纠纷之后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和解:当事人与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解决医疗事故赔偿争议,并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3、诉讼: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