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公务人员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三民工殴打警察妨害公务获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对三名民工分别判处拘役4-5个月。

今年6月17日,乌鲁木齐市西山紫金城项目指挥部因务工人员工资发生纠纷。接警后的乌鲁木齐垦区公安局桃园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处置。

待民警离开时,彭某、张某、武某三名被告人将车停在紫金城项目指挥部大门处堵住大门,警车多次鸣笛、喊话无效,致使警车无法离开执行公务。三人还将民警打倒,致民警轻微伤。

经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

鉴于三人系初犯,认罪态度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三被告人是在农民工索要工钱聚集过程中未能克制情绪,从而导致发生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是很深,存在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