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认定受贿罪的标准有三个要件,一是利用职务便利,二是收受他人财物,三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法院只审查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没有指控的法院不能主动审查。法院开庭审理的目的,就是通过控、辩、审三方对证据的审查,从而确定犯罪事实。因此,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应属于犯罪事实部分,应以法庭最后查实的为准。二、刑法关于受贿罪,第387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1、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3、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4、强行索取财物或多交受贿,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5、拒不交待罪行,积极转移、隐匿罪证,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的情节有: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受贿又枉法;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三、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法院的法庭调查、辩论等程序,其中就包含对是否存在上述情形的审查,并以此为依据来认定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再据此作出最后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