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司法行政机关针对五种不同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矫正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目前,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纳入社区矫正适用范围。为体现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保持社区矫正试行工作的连续性,《实施办法》对于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服刑罪犯的刑罚执行方式作出了特别规定,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同时,这类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这样规定,目的在于整合各种社会管理资源,形成监管合力,帮助这类人员尽快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也是立足当前,谋划长远,继续深化社区矫正试行工作的客观需要。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积极做好协助工作,发现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有违反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于执行机关保存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有关法律文书和档案,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与公安机关的沟通机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