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主体是指具有缔约能力的合同当事人,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非法人组织,都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

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依据法律和合同负有实施一定的行为的义务。

合同的客体是指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它体现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关系。

简单地说,主体就是指签订者的资格;客体指合同签订的具体对象(如购物合同中的“物”)。如果合同是房地产合同,客体就是房屋;如果是销售合同,客体就是商品;如果是服务合同,客体就是服务事项。

扩展资料: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是工程。这里的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主要包括房屋、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电站、通讯线路等。

建设工程的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即投资建设该项工程的单位,通常也称作“业主”。按照国家计委1996年4月发布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国有单位投资的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建设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据此规定,由国有单位投资建设的经营性的工程建设,由依法设立的项目法人作为发包人。

国有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的工程建设,应当由建设单位为发包人。此外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经发包人同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部分工程项目进行分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即成为分包工程的发包人。

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即实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的单位,包括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