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5日黑雄公司与广告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合同,委托广告公司在某杂志2010年第6、7、8三期刊登拳击广告,每期广告费5,000元。广告公司按约刊登了拳击广告,但黑雄公司却迟迟不付广告费,无奈之下,广告公司起诉黑雄公司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庭审中,黑雄公司辩称,广告合同上所盖的黑雄公司公章系假章,因此广告合同未成立,故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黑雄公司提交法院其现有的公章,经比对,该章与广告合同上的公章在文字排序、笔划粗细上均不吻合。黑雄公司认为,虽然广告刊登的地址是黑雄公司的地址,但刊登的黑雄拳击馆不是公司名称,电话号码也不是公司的。黑雄公司还认为,广告合同上公章的产生应该是公司经营期间管理不善所致,按常理应就公司公章被假冒进行报案,但考虑到公司股东之间的情感而作罢。黑雄公司表示,其在庭审中提供的公章是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并同意提供黑雄公司公章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材料、刻制公章的发票以及公安机关准许刻制公章的相关材料,但之后却未向法院提供上述材料。法律分析:首先,黑雄公司否认合同上公章效力的唯一依据是其提供公章,虽然与合同上加盖的公章有所不同,但实践中企业基于各种原因存在两枚公章的情况并不鲜见,这与私刻、假冒的行为不同,此类情况不能简单地以一枚公章否认另一枚公章的效力。而黑雄公司虽称其提供的公章系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但至审理终结亦未提供有关公章备案、刻制的相关材料。如果存在他人私刻、假冒公章的情形,黑雄公司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黑雄公司并未报案,有悖一般常理。而根据黑雄公司关于公司员工截留公司财产、经营管理失控以及因公司股东之间情感而未报案的辩称,两枚公章的并存应与公司内部管理及公司股东有关,故不排除人员更替等原因所导致。且此类原因在未办理作废销毁以及相关公示等手续前,不能随意否认公章的效力。再次,广告合同的签订距黑雄公司成立仅17天,广告内容亦仅涉及黑雄公司的经营场所、地址及联系方式。从合同签订的时间和内容分析,黑雄公司的公章在短期内被外人私刻的可能性极小,且刊登黑雄公司经营场所等有关信息所产生的广告效益仍归黑雄公司享有,故而在通常情况下不存在他人假冒该公司名义的可能。最终法院判决广告公司与黑雄公司之间的广告合同关系成立,黑雄公司应支付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