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的清理的一般含义,我国著名立法学专家周旺生教授认为,“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对一国一定范围所存在的规范性法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是否继续适用或是否需要加以变动(修改、补充或废止)的专门活动。”(参见周旺生著:《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9年8月第二版,第507页)据此,法的清理的要点应包涵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法的清理是有权国家机关的一种职权活动,这里的有权机关即是指有权立法的机关,而对法的清理,则是立法机关的一项基本义务;二是,法的清理对象是现行的规范性法文件,按照我国现行《立法法》的规定,就是指宪法、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五种规范性法文件;三是,清理的目的是为了使现行适用的法规尽可能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四是,清理的结果是对现行法规或保留、或废除,或修改,或补充完善,它不是新法规的创制,而是立法活动的一种后续性工作;五是,法的清理需要通过特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来完成,或集中清理,或专项清理,还涉及到清理的标准、清理的程序、清理结果的公布等基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