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2、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3、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4、领导成员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或者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扩展资料:

一、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