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衍生证券监管基本原则(一)以预防性为主的原则百年的巴林银行因衍生证券交易而倒闭的事实,已经充分说明衍生证券市场的巨大风险。另外,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不是简单的局部问题,其可能引发一系列无法控制的连锁反应,酿成全面金融风潮,并且,对濒危金融机构的挽救,代价异常沉重,且效果难料。因此,各国对衍生证券市场监管都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巴塞尔委员会更极力倡导该原则,其近年来发布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和一系列指南均体现了以预防为主的价值取向。(二)系统性原则衍生证券市场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一个有机统一体,对它的监管,除了要在监管重点、监管技术上体现出针对性和区别性之外,还应该从联系的高度进行系统性监督管理。该原则主要有以下三方面涵义:监管内容上的系统性。所有的市场参与主体都应纳入监管范围。在衍生证券市场上,任何参与者所发生的风险均可能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监管所有的参与主体十分必要。监管所有类型的风险。金融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国家风险、信誉风险等。尽管在金融衍生市场中,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是最主要的风险,但其它风险类型仍然存在。另外,随着金融工程技术的发展,可以把一种风险经过一定的设计转化为另一种风险,比如互换和信用衍生证券就可以将市场风险转化为信用风险或者相反,这就使得衍生证券市场中风险类型的界线模糊,彼此难辨。因此,进行全面的风险监管是唯一的选择。监管体制上的系统性。监管方式大体上可分为外部监管、自律监管和内部监管三种。所谓系统性,就是要求这三种监管方式共同协调地在衍生证券监管中发挥作用。外部监管是监管当局从外部施加的强制性管理。自律监管和内部监管则从激励的角度出发,强调自觉遵守规定。适当地组合运用这三种监管方式,能够形成一个有效的衍生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监管层面上的国际合作性。衍生证券市场国际化发展势头迅猛,这使得传统的一国内部的监管难以适应市场发展要求,巴林银行和住友商社的风险事故就反映了全球化市场监管中的复杂性和相互关联性,各国必须进行合作才能改变监管资源不足的现状并有效地监管金融衍生市场,以防止风险由一国(或地区)传导至另一国(或地区),引发区域性或全球性金融风险。国际合作监管主要体现在监管手段内容的统一化和标准化、监管信息共享以及联手干预等方面。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券监管组织联合会和三十国集团等国际性机构组织制定一系列标准和准则,以及各国签署监管备忘录、合作宣言、双边协议等,均是国际合作监管的重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