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碎尸案过追诉期了吗一桩发生在20年前的凶杀案日前引发多方关注。微信“老南京”发表文章《20年前轰动一时的“南大碎尸案”,今天起正式成为悬案》指出,今年1月19日是“南大碎尸案”20年追诉期的最后一天,杀人凶手或将就此摆脱法律约束。那这样的分析是否属实?小编明确告诉大家,该法律分析是错误的。一、南大碎尸案没有追诉时效限制追诉时效是指按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其中,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其追诉时效期限为20年。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尽管的确有“20年追诉期”的相关规定,但对“南大碎尸案”并不适用。一起命案发生后,杀人凶手将尸体隐匿,没人报案,公安机关也不知有凶案的发生,因而没立案,这种情形才适用20年追诉时效。“南大碎尸案”是这些年来影响巨大的命案之一,公安机关当时就已立案侦查,虽然20年过去了案件也没有侦破,可并不意味着该案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按照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二、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1、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2、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