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损害了消费者的哪些利益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过程中,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主要有以下方面:一、使用不平等格式合同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在广西工商部门公布的典型违法案例中,物流托运单、汽车销售合约等都出现此类侵权问题。如广西北流市客运中心货物物流服务部,在其使用的“物流托运单”中,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快递服务部的货物查验等自身原因造成货物破损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二、利用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一些公司在和消费者签订相关合同时,通过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义务并设定较高的违约金数额,加重消费者责任。桂林市工商局在检查桂林市自来水公司新版的“委托银行代扣代交水费合同”时发现,该公司利用格式条款,设定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标准,这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标准的20倍。三、限制或排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等权利,但部分经营者却在服务协议中对此加以限制。有通报称,中国电信南丹分公司在其业务服务协议中规定消费者不得退订、变更套餐或停拆机等,排除了消费者合法权利,遭到消费者起诉并受到处罚。四、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2014年10月,广西工商部门在召开电信业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行政约谈会议时,发现多条“霸王条款”,其中有条款规定消费者采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必须在经营者住所地人民法院,这就限制了消费者有争议时寻求法律救助的途径。格式合同虽然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但消费者也应积极利用法律武器,捍卫属于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