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是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不收监执行,放在社会监督改造的一个法律判决。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各国规定不一。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会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即,不收监执行,放在社会监督改造。刑法还规定“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由此可见,缓刑考验期限是可以高于有期徒刑的期限的。总之,缓刑,就是对于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间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同时,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但是,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向考察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居住地或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