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投诉要求: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有明确的被诉方;3、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4、投诉人应当是消费者争议的利害关系人;5、未超出投诉期限(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在一年内的);6、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7、消费者投诉时应当说出自己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和被申诉方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8、消费者最重要的是收集好所有有利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