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未终结需继续留队治疗的士兵,或已列入总部移交安置计划尚未移交的士兵。

战友滞留所能享受到的待遇:

1、服役期满士兵因病滞留部队,其工资按照服役期满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发放,不增加军龄、不增加工资档次

2、就医按现行的医疗保障体系执行

3、探亲休假按照条令规定的权限逐级请假并享受差旅费

4、结婚按现行规定审批

一、造成滞留的原因

滞留涉及到的问题很多,有的是后悔安置方式、有的是身体原因、有的是家庭原因等等,无论哪种原因,滞留本身都是对转业工作的一个影响。

二、滞留认定

转业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

1、不按照国家安置政策或者无故不按照规定时限选择安置方式和去向,造成无法移交安置的

2、不配合军转安置部门工作,不提供移交安置所需材料等,造成无法移交安置的

3、已接到报到通知,且安置符合国家安置政策,但拒不按照规定办理离队手续的

4、办理离队手续后,无故不到地方报到或者落户,导致档案被退回的

5、本人提出身体患病或者伤残,但拒不参加医学鉴定,或者经医学鉴定不符合伤病残干部退休条件且能够适应地方工作,仍不离队报到的

6、其它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

扩展资料

滞留处理

经反复教育仍不离队报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停发津贴补贴,发基本工资作生活费,直至到地方报到为止,停发的津贴补贴不予补发

2、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117条规定给予处分;符合党纪处分条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3、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累计满3年的转业干部,改作干部复员安排,对不配合移交的复员干部,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填写《组织移交复员干部登记表》,并派专人通过省军区系统,向地方进行移交和办理落户手续。

注:累计满3年是指一个军队置业干部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次数的累计,有正当理由滞留的不计入累计次数。连续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满3年,从第4年开始改作复员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