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需要注意证据的保留和收集吗当然需要。案情哥哥李小山因病住院,向妹妹李小华借款3万元,并打了借条。两年过去了,李小山没有还钱的意思,李小华听说过两年不起诉就过诉讼时效了,于是去年2月份向法院起诉,要求哥哥李小山还钱。开庭前两天,李小山的女婿突然来到李小华家,称钱已经分两次还了,只是没收回借条而已。二人话不投机,吵了起来。在吵架过程中,李小华说了“活该倒霉”等话。判决庭审中,李小山一方称钱还了,只是还钱时未向妹妹要回借条,并当庭播放录音,证明在录音中妹妹称哥哥未要回借条是“活该倒霉”。而妹妹称,当时哥哥要求她撤诉,她一时生气说的气话,哥哥根本没有还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妹妹手中持有借条,但从录音中可以判断哥哥已将3万元偿还,故判决妹妹败诉。评析《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现实中,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原告提起诉讼往往仅依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或者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已经发生的证据,如果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或者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在此情况下,就存在着证明责任的承担问题,而不能仅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简单地认定借贷关系已经发生以及已经发生的借贷关系的内容。之所以能出现上述情况,都是不注意保留证据造成的。凡是打借条的,在还钱时一定要把借条收回,或让对方出收条。出借方不仅要保留借条,还要注意在交付借款时,让对方出具收条,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把借款打入借款人账户。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