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被旅行社多次“转包”,出了车祸谁担责旅游遭车祸,撞成十级伤残2013年,李女士所在的房地产公司组织20名员工赴云南旅游。公司在吉林省某国际旅行社交纳团费7.5万元。就在到达云南的第二天下午,李女士等人乘坐的大型旅游客车在大理至丽江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客车侧翻于道路中间的隔离花坛,包括李女士在内的20人在车祸中受伤。事后,经大理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负全部责任,李女士等乘客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女士被送往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医院住院26天。返回长春后,李女士又住院治疗24天。事后,经过司法鉴定,她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维权索赔,出现多个责任主体出院后,李女士向吉林省某国际旅行社索取赔偿,却被告知吉林省某国际旅行社已将该旅游合同转给长春某旅行社。两家旅行社互相推诿,李女士只好诉诸法律解决。在庭审过程中,两家旅行社各执一词。吉林省某国际旅行社辩称,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国内旅游,只是代收李女士等人的团费,该款项已转给长春某旅行社,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长春某旅行社则称,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的相关义务,包括与云南地接社的签约、往返飞机票的预订等,违约责任应由云南地接社承担。法院认为,长春某旅行社承接包括李女士在内的20人旅游团,为其订购了机票,又将该笔业务委托云南地接社完成,应当认定长春某旅行社为组团社,李女士与长春某旅行社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云南旅游汽车公司提供交通服务,属于履行辅助人。根据旅游法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所以,一审法院认定此案的赔偿责任由长春某旅行社承担。一审判决长春某旅行社赔偿李女士各项损失共计6.6万余元。擅自转让业务,最先接手旅行社负连带责任李女士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关于两家旅行社的责任承担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吉林省某国际旅行社以自己的名义收取旅游费用,承接旅游业务,与上诉人李女士存在旅游合同关系,应认定为旅游经营者。其在未经李女士同意情况下,擅自将该项旅游业务转让给长春某旅行社,应当对李女士在旅游过程中遭受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日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改判长春某旅行社赔偿李女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3万余元;吉林省某国际旅行社对此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四庭法官于小依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二审判决吉林省某国际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小依提醒广大游客,在参团旅游前,要与旅游经营者签订正式旅游合同,核实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者与签订合同的经营者是否一致,以确保在遭受人身伤害时自身权益能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