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屠宰许可证,工作人员要持有屠宰检验员证书。

相关法律文件:

关于发布《家畜定点屠宰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设立屠宰厂(场)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交通方便,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周围环境无有害污染源,远离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水源保护区;

(二)屠宰加工区和生活区分开设置,屠宰工艺流程符合卫生要求,不得交叉污染;

(三)设有家畜待宰圈、病畜隔离圈、屠宰间、内脏整理间、急宰间和病、死畜无害化处理以及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四)地面、墙裙用无毒材料制成,不渗水、便于冲刷消毒;

(五)备有麻电、屠宰、吊挂、照明设备、专用容器和运载工具;

(六)备有检验设备、检验工具、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

(七)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经省级商品流通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持有《屠宰检验员证书》的检验人员,以及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屠宰工人。

第十四条 上市经营的畜产品,必须由市、县级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并经检验合格。国有屠宰厂(场)屠宰加工的畜产品,由厂方出具检验证明,胴体加盖验讫印章,凭证或印章上市、买卖和运输。

第十六条 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设屠宰厂(场)或者私自屠宰上市家畜的,一律予以取缔。

扩展资料:

屠宰厂(场)屠宰加工家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凭农牧部门出具的产地检疫证明收购、屠宰;

(二)符合屠宰加工工艺流程要求和卫生管理规定;

(三)按《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的规定进行同步检验;

(四)屠宰后的畜产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五)对检出的病、死家畜,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家畜宰前宰后都不得注水、灌水、掺杂使假;

(七)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场)。

屠宰供应少数民族畜产品的屠宰厂(场),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要尊重其民族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