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这类车辆从上牌登记日算起只有8年使用年限,之后需要强制报废。强制报废,不能延期。

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