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效时间 :法律生效的时间一般是根据法律的具体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自法律颁发之日起生效;(2)由该法来规定具体生效时间;(3)由专门法决定规定该法的具体生效时间;(4)规定法律颁布后到达一定期限开始生效;法律法规的施行日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具体确定,必要时还应由法案的提案机关或者人大的统一审议机构在相关报告中予以说明。施行的起始日期,为便于记忆起见,一般选为某月的1日或者15日;施行准备期依不同需要,可定为半个月、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不等。一般而言,地方性法规的施行准备期可稍短,例如一个月;而法律的施行准备期,考虑到全国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为期较长,一般至少三个月,施行难度大的法律可能需要半年以上。由此可见,立法时合理设置施行准备期十分必要,立法机关在法律法规通过和公布后加强对施行准备工作进展情况的监督非常重要。这应当作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之一,也是人大立法职能和监督职能的结合部。有鉴于此,为了保证法律法规的切实施行,作为一项立法技术规范,应当在充分考虑施行准备工作量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中具体规定法律法规的施行日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一般不宜笼统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只有当立法调整的事项特别紧迫、法案需要尽快生效时,才可以不考虑施行准备期,作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规定。至于地方立法,一般不会出现此种通过后即需施行的特别紧迫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