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蒙阴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本案中,公司以包吃包住为由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试用期工资,是违法的。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公司支付给杨某2个月的工资差额。事件经过某于2014年3月1日进入蒙阴县某公司工作,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包吃包住,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内工资1000元,待试用期满转正后,月工资为1500元。签订劳动合同后,杨某在公司工作了近2个月。2014年4月28日,公司以杨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其劳动合同。杨某认为,在公司工作2个月来,任劳任怨,辛辛苦苦,公司支付的试用期工资太低了。公司则认为,约定了包吃包住应从工资中扣出这部分费用。杨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补发这2个月的工资差额。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