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服交通事故鉴定结果的处理程序如下:

1、在鉴定结果送达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2、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3、批准后,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