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退役军人、残疾军人、参战军人的子女就是优抚对象子女。

一、 对于“优抚”的属性,依据国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 规定而定义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对于优抚对象的子女就是“优抚对象子女”

二、 并不是所有的优抚对象都可以享受抚恤补助待遇。按国家现行规定,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伤残抚恤;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中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定期抚恤;在乡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享受抚恤生活补助费;红军失散人员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定期补助;少数带病还乡、医疗生活困难很大的退伍军人也可享受定期补助待遇。

三、对于优抚对象子女依据国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四、对于优抚对象子女,除了家里供养的四级以上残疾军人和烈士子女的、有在高中、高职、高考中有依据上述法规的优待(大部分省市是规定降低10分录取)以外,其它就不再有任何优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