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变更包括土地转让。土地使用权变更指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初始登记后发生的变更。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改变土地用途应依循以下程序:(1)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2)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