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一:新规定平衡了医患利益关系《侵权责任法》既不会被指为保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立法,也不会因过分强调患者利益而导致医疗机构过分诊疗、防御诊疗,这样的规定可以尽量公平合理地解决医患纠纷。《侵权责任法》在设定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时,本着既保护患者权益,也保护医务人员权益的原则,适当减轻医方的举证责任。首先明确医疗损害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患者必须提供医方有过错的证据,方能要求赔偿。此举与当下要求医方承担全部举证责任相比,显然是一个重大改变。与此同时,考虑到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等,患者可能因缺乏医学知识难以举证,《侵权责任法》又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推定医务人员有过错”,即医方若想表明自己无过错,必须自行承担举证责任。这三种例外包括:“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患者的损害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意味着,患者证明医方“过错”的举证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初步举证,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仍由医方承担。对此,一位参与立法的人士以药物损害为例作了解释,患者需要证明自己服药后发生了不良后果,但因为专业知识所限,并不需要证明药物中的何种成分导致损害。药物中的具体成分是否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由医方承担举证责任。亮点二:实现医疗法律的统一当前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存在法律适用的“二元化”问题,在确定损害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时既有适用卫生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情况,也有适用《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情况。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比《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赔偿范围窄、标准低,所以会出现不公平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新制定的《侵权责任法》是医疗法律中位阶最高的一部,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医疗法律的统一。而且新法没有特别规定医疗损害的赔偿范围和标准,这意味着医疗损害与其他类型的侵权是一致的,将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亮点三:重新分配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以前对于医疗损害赔偿实行的是举证倒置,虽然是患者提起诉讼,但举证的是医院,现在《侵权责任法》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上体现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并且明确列举了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形,这样的规定既符合现代法学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理,又没有忽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特殊性,有利于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