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是逮捕后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拘留在逮捕之前,属于强制措施。另外,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拘留,而羁押是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实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羁押起来,执行逮捕的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