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探望权的情形:1、探望权人没有行为能力;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烈性传染病未治愈;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4、探望权人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或怂恿子女进行违法犯罪活动;5、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6、存在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行为或者有明显藏匿倾向。在出现以上情况时,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就此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对方的探望权,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