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三个月不发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发现存在这一事实,可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