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