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第三十五条“泄密罪”的规定引起了法学界律师界热议。该条规定,将泄露案件信息行为入罪,即“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将涉罪”。虽然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不公开审理,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专门针对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行为所应承担法律后果作出规定。此外,从司法实践看,不少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确实存在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等故意泄露不应当公开信息的情况,前些年报道中李某某强奸案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因此,无论是从完善法律法规层面还是从现实需求层面考量,专门针对上述行为作出法律规定,明确法律后果具有相当的合理性。规制不公开审理案件的泄密行为,可以更有效保护国家利益和个人权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在通常情况下难以被普通人获悉,因而不容易被侵犯。而在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上述信息常因法庭审理的需要,可以被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轻易获知,对此,上述人员更应尽到审慎的保密义务。而现实中,也不排除存在有败诉的当事人故意公开从庭审中获知的对方当事人的隐私或商业秘密,以实现打击报复或泄愤的目的情况,因此,以刑罚的形式将不公开审理案件中故意泄密并造成相应后果的行为予以规制,可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更有利于公私权益的保护。规制不公开审理案件的泄密行为,可以更有力地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在某些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故意泄露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但会侵害国家及个人利益,还会妨害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尤其是刑事案件中,如果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等故意泄露通过庭审获悉的私密性信息,或者选择性地公开与定罪量刑无关的信息,就极有可能误导公众舆论,给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妨害正常的审判秩序,受损的将是司法权威与各方诉讼参与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打击不公开审理案件中的故意泄密行为,有着现实的必要性。据报道,对该条规定的异议多来自律师界,认为该规定将妨害律师的职业活动。笔者以为,此种担忧并无必要。首先该条款约束的主体包括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并非仅针对律师群体,上述人员有违反该条规定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只要依法依规参与诉讼活动,就不必担心被该条款科以刑责。其次,如前所述,该条规定有利于保障正常的庭审秩序,而一个良好的庭审秩序既能保证法院的公正审判,也能为律师开展职业活动提供保障,使律师能在依法依规的环境中尽其所长,于诉讼各方都有裨益。最后,该条规定对入罪行为做了比较严格的限定,比如泄露的必须是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而且必须造成相应的后果,才能追究刑责。虽然细节上仍需进一步完善、明确,但总体上不会造成该条款被滥用。至于该条款是否与司法公开的大趋势相违背的疑问,笔者以为,司法公开的确是大趋势,但司法公开首先是依法地公开,并非无条件地全部公开。在保证公开是原则的前提下,也应坚持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就不能公开,而该条款规定的泄密的客体就是属于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因此,二者并不存在矛盾。不管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泄密条款能否获得通过,也即是否需要通过刑罚的方式予以规制,但以法律的明文规定明确泄密行为的法律后果,确实有着法理的合理性与现实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