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因不同:认为原来的判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实体性错误或程序性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时,发回重审;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时,依法改判;

2、难度不同:发回重审相对而言对被告难度大。

3、结果不同:直接改判,判决为终审判决,立即生效。旨在对错误的判决、裁定直接纠正,以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发回原重审,撤销原来的审理结果,重新组成合议庭,适用一审程序审理,判决后可上诉。

处理情形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扩展资料:

发回重审的理由有如下几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二审时,如果当事人增加了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会主持调解,调解不成也不会处理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诉讼。

如果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这不能算是新的诉讼请求。因为并未提出上诉,法院不会将个人的答辩认定为新的诉讼请求,不会因此而导致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