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重庆市律师收费标准2009年重庆市律师收费标准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6000元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涉及财产关系10万元下2000—6000元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涉及财产关系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6%—5%,实行按标的额比例分档、累计收取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涉及财产关系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5%—4%,实行按标的额比例分档、累计收取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涉及财产关系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4%—3%,实行按标的额比例分档、累计收取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涉及财产关系1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3%—2%,实行按标的额比例分档、累计收取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涉及财产关系1000万元以上2%—1%,实行按标的额比例分档、累计收取刑事案件侦察阶段实行计件收费,2000元—8000元/件刑事案件起诉阶段实行计件收费,3000元—10000元/件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实行计件收费,5000元—30000元/件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实行计件收费,参照上述不同阶段标准执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代理各类申诉案件的立案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3000—5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前述相应案件的诉讼收费标准收取适用计时收费方式每人每工作小时200—2000元,具体的计时、收费方法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约定包干办案差旅费的,办案差旅费在律师服务费总额的10%以内收取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经与委托人协商,可高于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未作规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