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帮工的法律认定--透析承揽关系、雇佣关系和帮工关系一、引言A没有维修资质且未经自己公司D的同意,经B公司部门经理C私下介绍,口头约定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为B公司帮忙有偿维修机器。在维修过程中,A不慎被机器挤伤,B公司及时将A送至医院治疗并垫付了一切费用。A治愈后经鉴定为十级残疾,遂诉至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此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生效后发生,对本案的法律关系的定性出现了三种观点,争议很大: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有偿帮工关系,按照《解释》第十四条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雇佣关系,按照《解释》第十一条处理;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为承揽关系,按照《解释》第十条处理。二、第一层分析:有偿帮工关系并非现行法律认可的法律关系,必须转化为雇佣关系或承揽关系等进行认定帮工,顾名思义就是无偿地提供劳务,几大权威汉语词典都这样解释和定义。帮工本身是一个生活概念、口语化概念和笼统的表层概念,必须在法律中得到落实和转化。《解释》第十三条只规定和认可义务帮工概念,但没有认可有偿帮工,原因在于:有偿帮工的情形和归责方式是复杂的,由于其有偿性,不能类同于义务帮工的归责和处理原则,应当转化为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甚至是委托关系处理,否则不仅在法理上陷于混乱,也将影响实践中纷繁复杂的个案的处理。《解释》的精神和解释体系是一致的,第十四条的帮工与第十三条的义务帮工是一个涵义,都是指无偿地提供劳务,不能前后矛盾。在司法解释的起草者编着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目录中,明确标明第十四条的内容要义是义务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所以,《解释》第十四条中的帮工,其涵义不包含有偿帮工。三、第二层分析:A为B公司修理机器是正式的承揽关系而非朋友之间私下里帮忙的行为表面上看,A是基于朋友C的关系为B公司修理机器,但实质上,C是B公司部门经理,代表着B公司,而且A修理的也是B公司的机器。对整个事件的认定,不能被二人的朋友关系所迷惑,事件的实质是个人为公司修理机器的正式的、市场化的、有偿的、带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的承揽行为,不能因为其口头性的约定以及A是经过C介绍而修机器这两点表面上的因素而否定。承揽关系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经朋友介绍的,也可以是公司自己聘请的。本案与朋友之间私下里帮忙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不能用朋友之间帮忙修理电脑来类比技术人员为某公司修理机器,二者不具有可比性。四、第三层分析:不能因为维修人员没有资质或技术不精就否认承揽关系的存在,行政法调控不影响民法法律关系的认定能否因为本案A没有专业的维修资质和证书,就否认承揽关系的存在?笔者认为,资质的有无是行政法领域调控的范畴,对没有资质的人员揽私活是行政处罚的问题,不应当影响民法侵权领域中承揽关系的认定。现实中,送修或请人上门维修的情形极其普遍,有多少维修店的维修人员有正式的资质证书?面对如此广大的维修领域,国家又设立了多少资质考试或证书?我们能仅仅因为没有资质就否认如此之多的承揽关系吗?如果把这些没有资质的承揽关系都认定为有偿帮工,并类比适用《解释》第十四条的归责原则处理,则所谓的被帮工人的义务和责任急剧加大,必然导致违背常理和常识的结论发生:上门维修大家电的维修人员因自己过失造成自身伤害,被帮工人负全部责任?正因为这样的结论是荒谬的,所以《解释》没有认可和规定有偿帮工,而认为有偿帮工应当转化为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等进行处理是不言自明的。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着名法学家王家福、谢怀栻先生撰写的《合同法》一书第254页明确指出,承揽合同的所涉事项适用于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修理。就维修生活资料如家电、电脑以及生产资料如机器而言,送修和上门维修在法律关系的实质上是一样的,都是承揽关系,只是就上门维修而言,被维修方在现场的配合义务、注意义务加大,维修方也有不得破坏非维修物品和被维修方环境等义务。维修人员有无资质,是工商部门和行政法关注的事,在民法中在所不问。五、结论与深层次问题合同法上,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甚多,但在侵权法中,与维修服务相对应的,与生活中的有偿帮工以及笼统意义上使用的服务合同、劳务合同相对应而且可以定位或细化的,主要是承揽关系、雇佣关系、义务帮工关系和委托关系等。作为一个侵权案件,A为B公司有偿维修机器过失造成自身伤害,第一不可能是委托关系,因为A没有以B公司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也不针对第三人;第二不可能是义务帮工关系,因为义务帮工关系是无偿地提供劳务,偏向于非专业技术性的工作;第三不可能是雇佣关系,因为双方没有人身依附关系,A独立依靠其技术进行工作,一次性(修好后)领取报酬,B公司只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控制,维修过程完全由A自主。所以,本案应该认定为承揽关系,适用《解释》的第十条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文的分析对解决生活中普遍的有偿帮工现象的依法转化和确认问题,准确界定侵权法中容易混淆的承揽关系、雇佣关系、义务帮工关系、委托关系、无因管理关系等或许具有积极的意义。对于从民事审判的角度规范维修市场(承揽关系的一个方面),推进行政部门在专业资质方面工作的开展也可能是有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