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和拘留所都归公安局管辖。
《拘留所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看守所条例》第五条 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