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时效的规定一、一般劳动权益的仲裁时效是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照前述法律规定,一般劳动权益被侵害事宜的仲裁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比如,未签订书面劳动的事项结束一年后,当事人即使主张双倍劳动报酬,在仲裁机构和法院,这样的主张也不会得到支持,因为该权益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二、加班费的保护期限。前面所述内容是一般劳动权益保护时效,法律对于劳动报酬还做了特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也就是说,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不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而是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特别保护劳动者,除了劳动报酬外,其他权益不能适用这一特别规定。但是,对于这一规定,司法解释又做了补充限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书面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工资报酬的,那么劳动者主张权益的时效是一年,其起算时间是用人单位的明示时间。三、举证责任倒置适用时间的特殊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对于劳动者工资发放(当然包括加班费发放)的举止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若要证明其工资支付不存在瑕疵,需要提供考勤记录以及工资支付台账等证据证明,但是,用人单位的这种证明义务也不是无限制的,否则对用人单位来说就非常不公平,根据《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17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在二年保存期间内,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超出这一期间的则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由于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保存工资支付凭证达两年,对于两年内的加班主张,用人单位存在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的,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综上,由于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因此,主张加班费的时效应当与劳动报酬的时效一致。但是加班费又和一般意义的工资有一定的差别,所以在权利主张时,对权利人的具体举证责任分配上有特别的要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在二年保存期间内,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该两年的推溯起算时间,应为提出仲裁申请之日起;两年之前的,劳动者需对加班事实以及拖欠加班费事实举证,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两年前的确存在加班情况的,劳动者有权获取相应的加班费。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加班费问题是属于其中的,因此我们可以知道法律对加班费时效的规定是一年。而且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