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留用察看指对严重违犯劳动纪律的职工所给予的一种行政处分。即对职工采用的保留一定期限职务或厂籍以便进行考察,决定是否恢复为正式职工的一种行政处分。留用察看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而尚未达到开除程度的职工,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

设置留用察看行政处分的目的,在于对犯有严重错误的职工给予一个悔改的机会,促使他们改正错误。所以,在留用察看期间,要对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扩展资料:

根据《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

第十八条,企业行政在证实职工的错误后应即时给予处分。未作处分之前,应由违反劳动纪律者申述理由。自证实错误之日起,一般应在一个月以内给予处分,如已超过三个月尚未给予处分者,则不应给予处分。除因情节复杂,有正当理由者外,企业行政负责人,不如期处理时,应受一定的处分。

第十九条,处分职工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全体职工,并教育受处分者本人,因此每一次处分均须书面通知受处分者本人,并向群众公布。如有必要时,可在一定的会议上由犯错误者进行检讨,并正确地开展群众性的批评。

第二十条,职工受到第十五条所列举的纪律处分后,如在一年之内无新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企业行政得撤销其处分;如能改正错误,表现良好并有具体事实者,则企业行政不必等到满一年期限即可撤销其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