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双峰县保险受益人廖国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有效,驳回了廖国梁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廖燕明身故保险金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2005年2月7日,双峰县荷叶镇村民廖燕明经朋友介绍,通过“人保”双峰支公司业务员王育兰购买了“康宁终身保险”,年缴费1760元,保额10000元。当月18日,人保娄底分公司根据双峰支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签发了投保人为廖燕明、受益人为廖国梁的保险合同。因廖燕明同妻子袁爱华一道去了广东打工,双峰支公司遂将保险合同文本送到廖燕明家中交给廖燕明之父廖桂轩。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在廖燕明亲笔签字的投保单声明与授权栏内载有如下说明:“贵公司已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履行了说明义务,并对责任免除条款履行了说明义务,本人已详细阅知、理解客户保障声明、产品说明书(仅限于分红、万能、投资连接保险)及保险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解除合同等规定,并同意遵守。所填投保单各项及告知事项均属事实并确无欺瞒……”同年7月20日,被保险人廖燕明经省肿瘤医院确认患肺癌,并于11月17日死亡。其妻袁爱华向人保双峰支公司申请赔付,保险公司按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拒赔,袁对拒赔不服,于2005年11月28日向双峰县工商局消委投诉。消委调解不成,被保险人之子廖国梁将娄底分公司、双峰支公司一起告上了双峰县人民法院。一审结果出来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不服,上诉至娄底市中院,中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亲笔签字的投保单上明确载明已对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进行了说明,且原告又不能举出相反的证据证明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作出说明,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应为有效,遂作出了前述判决。在目前我国保险业尚不规范的情况下,发生保险公司拒赔的事件,人们往往认为是保险公司不讲诚信、欺骗消费者和投保人造成的,从该案的审理结果来看,说明我们在既要进一步对保险业进行规范的同时,也要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投保人在签订有关保险合同时要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不管事实上有没有认真看过合同免责条款,但只要一经签字认可便有法律效力,因此投保和签字时一定得慎重,以减少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