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只有配偶、子女和父母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孙子女并不能够直接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只有他们的父母才是法律上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当他们的父亲先于祖父母死亡时,情况就不一样了,为了保证其父亲应有遗产份额得到实现,法律规定了孙子女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继承其祖父母的遗产,其继承的份额原则上应该等同于其父亲有权继承的份额,任何人不得因为其父亲的死亡而剥夺其继承权。这就是法律上规定的代位继承的内容。同样,母亲先去世后,其子女也是可以直接继承其外祖父母的遗产的,继承份额原则上应该等同于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被继承人的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