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加重情形是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基础上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行为特别恶劣的行为,比如多次或者持凶器殴打、追逐、拦截他人,或者以暴力流氓手段辱骂恐吓他人,造成受害人恐慌,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破坏,造成伤亡或混乱局面的都属于此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