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缉私警察的职责:

1、在中国海关关境内,依法查缉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对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逮捕和预审工作。

2、对海关调查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包括公安边防部门)和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逮捕和预审工作。

3、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走私武器、弹药、毒品、伪造的货币、淫秽物品、反动宣传品、文物等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但是对于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上述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由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立案侦查。

4、对侦查终结的走私犯罪案件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对经侦查不构成走私犯罪的案件和虽构成走私罪但司法机关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移交海关调查部门处理。

5、在地方公安机关配合下,负责制止在查办走私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生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和危害缉私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6、依法受理、查办与走私犯罪案件有关的申诉,办理国家赔偿。

7、承办国务院、海关总署、公安部交办的重大走私案件和其他事项。

注意:缉私警察不承担维护社会治安、打击其他刑事犯罪的职责。

扩展资料

缉私警察管理体制

缉私警察队伍实行由海关与公安双重垂直领导、以海关领导为主的体制。缉私警察编制统一纳入公安编制序列,经费由中央财政列支。缉私警察干部的任免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具体任免办法是:走私犯罪侦查大(中)队负责人的任免,由隶属海关考核、提名,报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办理任免手续;走私犯罪侦查分局负责人的任免,由直属海关考核、提名,报走私犯罪侦查局办理任免手续;走私犯罪侦查局负责人的任免,由海关总署考核并征求公安部的意见后提名,由公安部办理任免手续。

缉私警察警衔的授予由公安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缉私警察的日常管理,由海关负责;对缉私警察的奖惩,由走私犯罪侦查局(分局)或者由走私犯罪侦查局(分局)根据海关建议,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决定。

缉私警察开展工作,按照海关对缉私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部署警力,执行任务;依法行使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警察权力的业务,受上级负责走私犯罪侦查的公安机关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