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元旦施行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附: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附表4:附表 4计量检验抽样方案第一栏第二栏第三栏第四栏检验批量 N 抽取样本量 n 样本平均实际含量修正值(λ s)允许大于 1倍,小于或者等于2倍允许短缺量的件数允许大于2 倍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修正因子λ =t 0.995×样本实际含量标准偏差 s1~10N 0 011~50 10 1.028 s0 051~99 13 0.848 s1 0100~500 50 0.379 s3 0501~3200 80 0.295 s5 0大于 3200 125 0.234 s7 0样本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标注净含量减去样本平均实际含量修正值( λ s )即≥( Q n — λs )式中 :— 样本平均实际含量=注: 1.本抽样方案的置信度为99.5%;2.本抽样方案对于批量为1~10件的定量包装商品,只对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进行检验,不作平均实际含量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