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一)规章概述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基本职权有: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向和投资计划;2.选举、更换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或者监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7.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9.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要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做出决议,因此,应当有相应的程序性规定。股东会议事规则是明确股东会议如何召开、如何讨论、议题的选择、如何表决等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要经过股东大会讨论通过。(二)主要内容该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股东会的召集,即规则应明确谁有权召集股东开会,如董事长可以提请股东开会、部分股东可以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等;股东会议题的范围主要是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属于股东会决策的事项不应列入股东会议题;召开股东会议的程序;表决结果等。(三)制作要求制定该规则的基本要求是:坚持既要保证股东充分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又要保证公司经营者能够依法正确行使经营权的原则,明确召集股东会议的情况、条件,对股东会决策程序要求尽可能简便、高效,避免扯皮,久拖不决。不同规模的公司,其决策有不同的特点,因此,议事规则也有不同的特点。(四)范本____公司股东大会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通过第一条为规范股东会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司全体股东为股东会的成员。股东为自然人的,自然人应当出席股东大会;不能出席股东大会的,可以委托他人。股东为法人的,由该股东的董事长出席;董事长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第三条公司股东会分为年会与临时会议两种。每年1月中旬,召开公司股东年会,审议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__人)或独立董事少于__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第五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第六条董事长或者全体股东推选的股东代表为会议主席,负责本次会议的各项议程。第七条会议主席的职责包括负责协调股东关系、把握会议进程和组织起草会议决议草案。第八条股东会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需要讨论和决定的各项材料,并于开会前10日发给股东代表。同时要督促公司董事会、经理、监事会汇报与各自相关议题的有关情况,接受股东的质询。第九条会议议程:会议主席介绍召开股东会的原因;由议题负责人介绍需讨论的议题的内容和背景;股东讨论;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第十条股东会议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须经有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应当在决议上签名。第十一条股东会办公室负责记录股东会情况,详细记载股东代表的发言,在会议结束后,应由股东代表审阅并签字确认。第十二条股东会材料应当及时归档。第十三条本规则经股东会通过后实施。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相关法条
[1]《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2]《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